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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宜良县匡远镇匡远村民委员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一终字第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马体兰,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李某某之妻。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良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宜良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保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流,云南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宜良县X镇X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08)宜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询问。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上诉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褚晓云

审判员罗天惠

代理审判员杨茜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申开勇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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