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昆明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5-X号,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易德祥,云南鑫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坤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雷秉华、李志勇,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昆明坤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7)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8年1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上诉人陈某向某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审判长杨宁
审判员罗天惠
代理审判员杨茜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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