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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人,职工。身份证号x。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个体建筑业主。

被告田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汉族,陕西省XX人,农民,系被告王某某之妻。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某某、田某某于2008年12月30日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期限六个月,利息30‰计付,但逾期后二被告分文未付。故请求判决由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田某某夫妇于2008年12月30日,向原告李某某出具借条借款x元,约定月息为30‰,期限六个月,到期后,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未偿付本息。2009年12月18日,原告向法庭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被告田某某认可借条属实,但表示暂无能力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及本院调查田某某笔录载卷,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某某、田某某共同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应当按照约定偿付本息。故原告李某某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某、田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偿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x元,并按月息30‰的约定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某某、田某某共同承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志新

人民陪审员马娟丽

人民陪审员刘方红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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