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某(冒名关某),男,汉族,文盲,无业。曾因赌博,于2009年2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犯有盗窃行为、赌博行为,先后于1998年11月9日、2009年9月7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6个月、1年;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30日中午11时许,为向汤某索债,被告人薄某伙同甄某、彭某、周某(均已判刑)等人驾乘两辆轿车至本区X镇X路X号新名理发店处,在被害人唐某代汤某支付人民币x元借款时,被告人薄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唐某拉上轿车,并带至本市松江区X路附近,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索要x元高利贷利息,并逼迫被害人通知家属汇款。下午3时许,被告人薄某等人在领取被害人家属通过农业银行汇款的人民币x元后,又威逼被害人唐某交出随身携带的人民币9800元,而后才将被害人放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某陈述,同案犯甄某、彭某、周某的供述,证人汤某、项某、麻某某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本院(2007)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庭审中,被告人虽能自愿认罪,但交代避重就轻,态度不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薄某与本院(2007)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的被告人甄某、彭某、周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唐某人民币三万八千八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秀华
审判员曹国强
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王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