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玉忠,中牟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中牟县X镇黑李某第三村X组。地址:该村。
负责人李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略)事务所(略)。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中牟县X镇黑李某第三村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袁玉忠,被告中牟县X镇黑李某第三村X组负责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庆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原、被告所在的村X村民代表研究决定,将位于村西的土地进行发包,约定该10亩地承包时间为30年,承包费5万元,同年的1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原告按约给付被告承包费5万元,2010年8月份原组长辞职,现任组长强行解除合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08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地合同协议书一份,主要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已按合同交纳了承包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该合同合法有效;2、收到条三份,主要证明合同是与原告吕某某所签,钱均是原告吕某某所交,被告的当时组长李某付出具的收条;3、离婚证一份,主要证明原告吕某某和被告签合同时,已经与李某离婚,已不是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在被告群众和群众代表不知情的情况下,暗箱操作私自签订的,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群众知道后反响强烈,均不同意履行这份合同,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2010年11月29日,经乡政府从中协调,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该合同,被告已足额将承包金5万元退还给原告,原告也已将合同原件交付被告,目前,该块土地已分给本村群众进行耕种,再要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0年8月26日的决议书一份,2、证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当庭证言各一份。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2008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承包地合同协议书》,被告将位于村西的10亩土地承包给了原告,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为30年,即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40年11月1日止,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承包费5万元,本合同自2010年11月11日履行,合同还规定了其他内容(详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组长变更后,新任组长接任后,欲将该合同解除,并通过他人将原告交纳的承包费5万元退给了李某。原告得知情况后,表示坚决反对,李某又将5万元返还给了被告,现原告要求确认那个有效,继续履行合同。另查明,李某和原告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7月24日双方自愿离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日起生效。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称已将承包费退给了李某,该合同已经解除之说法不能成立,因李某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李某的行为没有原告的授权,也没有得到原告的追认。因此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日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吕某某和被告中牟县X镇黑李某第三村X组于2008年11月1日所签订的《承包地合同协议书》有效继续履行。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中牟县X镇黑李某第三村X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文中
代理审判员王莉超
人民陪审员窦春森
二0一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徐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