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甲(兼原告魏某甲、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女。
原告崔某某,男。
原告崔某某,男。
原告崔某某,男。
原告崔某某,男。
被告魏某乙,男。
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某甲、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诉被告魏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崔某某与被告生育了原告魏某甲,崔某某于2009年5月18日去世,其父即原告崔某某与母蔡某某(于2009年12月25日去世)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即被继承人、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某。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继承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里的所有本金及利息归原告魏某甲继承所有。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同意原告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崔某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里的所有本金及利息由原告魏某甲继承所有。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魏某甲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