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
被告沈X。
委托代理人徐X。
委托代理人金X。
原告唐X诉被告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陈晖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被告沈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X、金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5日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唐X和唐X。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被告未尽妻子及当母亲的责任,其母亲多次到原告处无理取闹,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唐X由原告抚养,女儿唐X由被告抚养;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产归原告所有,其它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沈X辩称,双方确有些矛盾,但不至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考虑到两个小孩年幼,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8年5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两女唐X和唐X。婚后双方在家庭生活琐事上产生矛盾,不能及时沟通,致夫妻关系受到影响。2010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有一定的夫妻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但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又不及时沟通,以致于影响了夫妻感情。因原、被告婚后无重要冲突,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夫妻和好应仍有可能,故对原告离婚之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X要求与被告沈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晖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