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宓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号。
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诉被告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成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本相识。2007年2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借款当日被告出具了欠条1份,言明于当年年底归还。嗣后,被告未履约。2009年9月17日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对此借款再次出具了借条1份,承诺于2009年年底归还,至期,被告还是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董XX于2010年12月底前归还原告张XX借款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8月2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成钢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