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某某(兼被告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女。
被告柴某某,男。
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霍某某、柴某某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霍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0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被告柴某某系霍某某于前夫柴某某所生之子。2001年6月6日,双方经闸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02年原告原户籍所在地动迁,因原告身在国外,故动迁分得的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人登记在两被告名下。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该房的产权归其所有,并愿意归还剩余的商业贷款。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同意原告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市黄某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产权归原告宋某某所有,被告霍某某、柴某某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配合原告宋某某办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
二、本市黄某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剩余的商业贷款人民币443,0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责归还。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1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