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林某甲,女,汉族,农民,系原告蔡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男,汉族,干部。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蔡某某、林某甲与被告胡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爱国、人民陪审员严珍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林某甲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某乙、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某、林某甲诉称,2002年3月13日,被告胡某某因经营加油站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约定年利息人民币x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拒绝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x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息人民币x元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