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a,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2月9日被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间,被告人林a在本市闵行区x路x号食品批发市场五区A-X号隔壁的一家无证游戏机房内负责管理多台赌博游戏机,并为赌博人员提供上分、换币等服务。
2010年2月8日23时许,上述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林a及参赌人员3名被抓获,赌博游戏机17台、赌资人民币3,330元及用于上分的钥匙1把被缴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a、尹a、叶a、何a、何b、陈a、陈b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笔录、工作情况记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a经营管理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以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林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