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x。
委托代理人杨x。
被告施x。
被告上海x房地产经纪服务部。
负责人汤x,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
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x诉被告施x、上海x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以下简称x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x诉称,要求与第一被告解除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第一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施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意协商解决。
被告x服务部辩称,此是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事,与被被告无关,愿意协商解决。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施x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何x人民币x元;
二、如被告施x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x元申请执行;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付)。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7日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平
书记员张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