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朱某,女。
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建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x.33元及滞纳金x.11元,合计人民币x.44元。
被告朱某辩称,欠款属实,因经济困难,要求减免部分款项,并协商分期付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系上海市嘉定区X镇安亭某室及安诚路某室的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118.95平方米和89.73平方米。2003年11月28日,建设单位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安亭新镇(一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1份,将安亭新镇(一期)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委托原告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业委会成立正式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之日止。原告接受委托后,即开始对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之后,因被告自2006年1月起未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用,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应于2010年12月底之前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x.33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7.71元,减半收取433.86元,由被告朱某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2月底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5月1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顾建红
书记员纪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