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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顾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1969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顾某某,男,1985年生,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秦朝良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告系再婚。原、被告于2010年1月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被告因原告去前夫家看望孩子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顾某某未作答辩。

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问题,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现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其婚姻基础是好的。近期,原、被告虽为原告去前夫家看望孩子产生隔阂,但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夫妻双方加强思想沟通,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其夫妻感情会有所改善。因原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朝良

书记员曾建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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