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国多元蒙台梭利教具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仁川广域市西区梧柳洞425-1。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沈鹏,北京市澍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韩中商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平谷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朴某某,总经理。
原告韩国多元蒙台梭利教具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多元教具)诉被告北京韩中商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韩中商务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元教具诉称:我方与韩中商务中心于2005年5月20日签订《中外合资北京太阳多元蒙台梭利教具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5万美元共同成立北京太阳多元蒙台梭利教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公司成立后因经营观念的差异,韩中商务中心想退出合资公司,我方表示同意。双方于2006年6月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韩中商务中心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我方,我方支付5万美元转让款。《股权转让协议》还确认,我方在签订合同前已于不同场合向韩中商务中心支付了转让价款5万美元,对此韩中商务中心表示认可,且有双方2006年1月签署的《投资金某还发票》予以证明。但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韩中商务中心一直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我方一直不能获得股权。我方认为韩中商务中心已构成违约,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韩中商务中心返还我方股权转让款5万美元。
韩中商务中心辩称:双方《合资合同》第四十九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由董事会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根据以上规定,韩中商务中心多次向多元教具要求开董事会解决问题,都被拒绝。自2005年合资公司开业至今因为多元教具的原因一直没有开过董事会,韩中商务中心认为应先召开董事会解决相关争议。本案多元教具的诉讼请求涉及合资公司的股份问题,直接与合资公司有关,故应该通过仲裁解决。请求法院驳回多元教具的起诉。
本院认为:多元教具和韩中商务中心在《合资合同》中对各自的出资、所占股份、经营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韩中商务中心拟将其在合资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多元教具,其退出合资公司的经营。该转让行为直接涉及到双方在合资公司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资公司的性质和运营,故因股权转让产生的争议属于双方股东之间因在《合资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应受《合资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合资合同》的仲裁条款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双方应去仲裁机构解决纠纷,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国多元蒙台梭利教具株式会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韩国多元蒙台梭利教具株式会社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韩中商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小琦
代理审判员武子文
代理审判员罗珊
二ОО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