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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司法局退休干部。

被告梁某,男,汉族,XXX。

委托代理人黄某军,栾川县蓝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与被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10月31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先后生育一女一男,女孩梁XX,现年24岁,已婚嫁出门,男孩梁XX,现年21岁,毕业后在家待业。由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从小赌变为大赌。从2005年开始赌百家乐,2006年7月份去缅甸七个月,家里人谁也不知他的去向,后来听别人说才知道,具体他在哪里输了多少钱不清楚,因被告在缅甸输钱太多,为偿还债务,与人合伙诈骗安泰汽运公司会计李运方被判刑三年,服刑回来后并没有一点悔改,仍然赌。作为二个孩子的一家之主,往常外出,夜不归宿,不尽家庭职责,早已导致感情破裂,多年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均没有结果,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原被告两家系不隔家邻居,原告娘家对原被告家庭生活关心支持很多,若两人离婚,被告将无法面对原告娘家人;2、原被告二人从小青梅竹马,感情基础很好,婚后生育了一双儿女,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这次住监服刑,原告也明明知道被告是蒙冤入狱,被告本人并没有多大过错,现在被告也诚心戒赌,认为二人都是四五十岁的人了,人生大好时光即将逝去,再和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斗殴更为不该,被告保证此类事不会再发生;3、原被告的一双儿女虽已成年,但父母的责任并未尽完,此时草率离婚对儿女伤害很大;4、现在原告患有比较严重的心脏、血管疾病,病发就晕倒,相当严重,急需正常的住院和手术,被告必须进行护理及筹措治疗费用,如若原告病情手术并康复后,再行离婚。

原告没有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为支持其辩解主张,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及(手工)借据,是以梁某为借款人,张某某为担保人借出的10万元,证明此系夫妻共同债务。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不认可,从邮政借款是被告以做生意为由让兄弟梁某以他名义借的款,让我作担保人,但后来被告并没有用这笔钱做生意,而是用于赌博;另外,借款人是梁某,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二人青梅竹马,并于1985年10月31日结婚,有栾川县实验二小分给原告住房一套(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孩梁XX,现年24岁,已婚嫁出门,男孩梁XX,现年21岁。婚后数年来双方感情一般,后因家务琐事曾发生口角,甚至殴斗,导致家庭不和,现有外债13.5万元,为此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的态度,消除隔阂,共建一个美好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方黎

审判员杨京府

人民陪审员祁延飞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兼书记员赵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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