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派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X村紫薇苑X栋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振武,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ABB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富某,总经理。
原告江苏派森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森电气公司)与被告北京ABB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B设备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原告派森电气公司提供的被告ABB设备公司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送达均不能送达,而且原告派森电气公司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派森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ABB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强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