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0)怀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蔡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蔡某撤回上诉。
二、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2010)怀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周少文
代理审判员杨斌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