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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

被告王某,女。

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7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立新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系同事,2004年12月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被告以照顾母亲为由,不愿回家,且双方间缺乏沟通,现夫妻间已无感情,故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母亲身体不好,且兄弟姐妹间现只有自己能担当照顾母亲的责任,但自己在婚姻中并没有过错,要求与原告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系同事,2004年12月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原、被告为被告需要经常照顾母亲,很少与原告共同生活等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且双方间缺乏沟通与交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有些许矛盾,但并非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立新

书记员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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