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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男。

被告胡某,女。

原告顾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睢洁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均系再婚。婚前,被告暴露出蛮不讲理、粗暴的态度,而且不爱劳动、不工作、不讲卫生,热衷于赌博、打麻将。原告对其进行劝导,却遭被告的打骂。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故要求离婚。

被告胡某辩称,被告没有赌博和无端争吵,也没有不工作。夫妻间发生争吵是主要为了没有生育,无原则性矛盾。被告对原告有感情,而且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并要求与原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没有原则性矛盾。原告曾于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于同年11月26日撤诉在案。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虽发生争吵并产生矛盾,但没有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现有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被告表示双方尚有感情,并要求与原告和好,态度是积极的,原告应当给予双方改善关系的机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顾某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顾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睢洁

审判员朱睢洁

书记员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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