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富强,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弘,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电气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7日签订产品供货合同二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配电箱用于浙江省军区综合办公楼X号楼、地下室及2、3、X号楼的使用,合同价分别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及x元。合同履行中,被告又调整、增加了进货内容,截至2009年10月16日原告实际向被告提供配电箱价款合计x.11元。被告仅支付货款5万元,除5%质保金外,余款x.80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拖欠至今,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x.80元;利息损失暂计2922元(自2009年10月17日起暂计至2010年1月16日止,按银行年利率4.86%计算)。
被告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提供的其中三份送货单有异议,因此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有异议,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电气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若被告逾期支付,则由被告另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
二、本案受理费4951.28元,减半收取2475.64元,由被告负担,应于2010年5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