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xx,现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管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xx,现住上海市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彭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同居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名刘xx,并于2008年12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还有暴力倾向并限制原告正常交友。现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xx辩称,双方相识、登记结婚及生育情况属实。婚后被告不存在家庭暴力,更未限制原告自由,但既然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彭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婚生女儿刘xx随被告刘xx共同生活,原告彭xx自2010年8月起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刘xx18周岁时止;
三、现在被告处的被告婚前财产组装电脑一台归被告刘xx所有;
四、现在原告处的夫妻共同财产组装电脑一台、电瓶车一辆归原告彭xx所有;
五、现在被告处的金戒指一枚归被告刘xx所有;
六、婚后夫妻共同债权人民币2万元(债务人是原告父母彭xx、周xx)由原告彭xx享有;
七、原告彭xx应于2010年8月18日前支付被告刘xx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的折价款人民币13,000元;
八、原告彭xx应于2010年8月18日前补付被告刘xx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九、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已执毕)。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11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