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黄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黄某仲(2010)办字第X号调解协议的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现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调查材料、工商登记材料、工作记录等为证。权利人对上述事实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某仲(2010)办字第X号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保冈
审判员顾剑东
代理审判员张存良
书记员胡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