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XX室。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XX室XX楼。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XX为上海市X路XX号房屋的业主。2009年4月,原、被告签订《租务管理服务聘约书》,约定原告的房屋由原告授权被告代为全权管理。2009年7月29日,受被告的委托,XX制冷维修服务社指派员工XX至上述房屋进行空调维修,维修过程中不慎触电身亡。后XX家属诉讼要求原告赔偿钱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68元(人民币,下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公司于领取本调解书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XX8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5165元,减半收取计2582.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承担的份额于履行上述第一项钱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三、别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连祥
审判员倪军燕
代理审判员马顺山
书记员杨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