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荣x(系被告姐夫),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婚姻基础差,致婚后夫妻关系日益恶化。2009年6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撤回诉讼。现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卜xx辩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依法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x与被告卜xx离婚;
二、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原告杨xx应于2010年6月14日前支付被告卜xx财产折价款人民币5万元;
四、被告卜xx放弃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号房屋动迁中享有的权益;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6月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