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原告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xx。
法定代表人叶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张xx、程xx诉称,经被告居间介绍,原告与买方就东陆路X弄X号X室房屋买卖达成意向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尾款2万元暂存于被告处,于交房当日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09年12月底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但被告一直借口拒不支付尾款。经原告多次交涉无果,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尾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万元并承担原告的误工费及利息损失。
被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辩称,被告通过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介绍得知了原告的房源信息,后经被告居间介绍,原告与买方达成了买卖意向并完成了房屋交易。当初原告与三家中介公司曾达成口头协议,暂存于被告处的2万元尾款将作为佣金支付给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现被告已经按照口头协议的约定将2万元支付给了上述两家中介公司,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应于2010年7月9日前支付原告房屋尾款人民币1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元,减半收取计191元,由原告负担90元、被告负担101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6月28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