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x。
委托代理人陈x。
委托代理人赵x。
被告文x。
本院在审理原告x公司与被告文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嵘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