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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刑初字第35号彭某香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略)。2006年1月23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释放;2009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歧、人民陪审员唐振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丹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湘Lx号货车(车主系罗某某)从郴州市区驶往桂东县。16时30分许,当车途经省道S322线99km+400m转弯路段时,与对面驶来的黄某驾驶的搭乘黄某春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人黄某死亡、乘客黄某乙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06】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指控的证据主要有:1、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2、资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资公刑技法(2006)X号);3、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和人口信息全项显示;4、郴州市五谷就业配送中心货物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和关于肇事车载货重量的情况说明;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6、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2006】X号、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回复和关于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补查提纲情况说明;7、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8、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9、证人罗某某、黄某乙、樊某某的证言;10、2006年2月7日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11、资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资法民一初字第74、X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12、领条;13、情况说明;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和身份证;15、抓获经过。

该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湘Lx号货车(车主系罗某某)从郴州市区驶往桂东县。16时30分许,当车途经省道S322线99km+400m转弯路段时,与对面驶来的黄某驾驶的搭乘黄某乙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人黄某死亡、乘客黄某乙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06】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至本院后,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建议司法机关对彭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资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资公刑技法(2006)X号);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和人口信息全项显示;郴州市五谷就业配送中心货物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和关于肇事车载货重量的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2006】X号、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回复和关于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补查提纲情况说明;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人罗某某、黄某乙、樊某某的证言;2006年2月7日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资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资法民一初字第74、X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领条;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和身份证;抓获经过;和解协议及收条、对彭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酿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彭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对被告人彭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华

审判员黄某歧

人民陪审员唐振片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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