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小文化,汉中市汉台区第三建筑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兴书,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现年70岁,汉族,住(略),系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系汉中市汉台区纸业公司下岗职工,居民,系上诉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冉清海,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于2010年6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其余26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持据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广德
审判员:赵祥森
审判员:陈朝晖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