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再审申请人周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常某某、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诉称:原调解书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该追加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共同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经复查查明与原查明相同。
经复查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和人身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常某某驾驶无号牌陕汽牌大货车与再审申请人周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经调解,各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再审申请人对调解内容予以认可并签收了民事调解书,此行为应认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他权利的放弃。现再审申请人在调解书一直无法得到实际执行的情况下,以一审调解书不是当事人真实意见表示,要求追加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共同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为由要求再审,撤销调解书,该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李某动
审判员张玉霞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郜仙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