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上诉人杨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戚铭,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又名张X、张三女,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唐某乙之妻。
上诉人杨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勉县人民法院(2008)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自行和解。现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已预交1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其余372元,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赵明新
审判员杨某刚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龙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