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与唐某乙、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上诉人杨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戚铭,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又名张X、张三女,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唐某乙之妻。

上诉人杨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勉县人民法院(2008)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自行和解。现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已预交1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其余372元,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赵明新

审判员杨某刚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龙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