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浚县X街村X村民小组。
代表人李某某,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贾辉,浚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学方,浚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浚县X街村X村民小组与上诉人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浚县X街村X村民小组于2009年6月9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某某返还取得的利益x元。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浚县X街村X村民小组、马某某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浚县X街村X村民小组的代表人李某城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贾辉,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秀贤
审判员岳中华
审判员郑月娟
二О一О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