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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浚县城关镇北街村第六村民小组与上诉人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浚县X街村X村民小组。

代表人李某某,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贾辉,浚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学方,浚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浚县X街村X村民小组与上诉人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浚县X街村X村民小组于2009年6月9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某某返还取得的利益x元。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浚县X街村X村民小组、马某某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浚县X街村X村民小组的代表人李某城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贾辉,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秀贤

审判员岳中华

审判员郑月娟

二О一О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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