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宜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黄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在2011年2月19日前按调解书的规定执行,但被执行人黄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黄某在XX银行XX支行的存款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国萧
审判员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