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
被告人王某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在许昌市东城区帕拉帝奥小区X号楼X室安装暖气管道时,盗窃该业主牛某某家拆卸下的暖气散热片。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电话通知其表弟被告人王某赶到许昌市帕拉帝奥小区X号楼X室内,二人合谋趁该业主离开之际,将三个暖气散热片盗走。经鉴定,暖气散热片价值1730元。2010年3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王某将盗窃所得的三个暖气散热片退还业主牛某某后投案自首。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证人卢XX、李XX等的证言,物证照片,鉴定结论通知书、物价鉴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物品价值173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高某某、王某均系自首,认罪态度均较好,且已经全部退赃,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菅卫华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