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3408-X号
原告张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略)。
原告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哈尔滨华侨饭店副总经理,现住所(略)。
被告阿城德启人才素质开发学校,住所地阿城市X街。
法定代表人张乙,职务校长。
被告黑龙江德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城市X街。
法定代表人张乙,职务董事长。
院在审理原告张甲、杜某与被告阿城德启人才素质开发学校、被告黑龙江德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杜某于200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黑龙江德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查封价值15万元的部分,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黑龙江德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1921.53平方米房产中价值150,000.00元的等值部分,查封期间由被告黑龙江德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和使用,但不得出租、抵押、转让和毁损(房屋所有权证号(略)、(略)、(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陈景福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