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男。
被告陆××,女。
原告温××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被告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诉称:原告与被告陆××的丈夫陈××系同事,2009年12月1日,陈××以家中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写下借条,承诺2010年12月2日一次归还。借款当日,原告叫妻子王云芳从其名下的存款x元中提取x元交给陈××,然陈××于2010年3月20日突然病故。原告向被告索讨此款,被告一再推辞不愿归还。原告认为,借款人陈××病故,被告作为妻子应依法承担还钱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
被告陆××辩称,认可借条系丈夫陈××所写,但表示,陈××从未将该钱交给被告,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开支,且被告目前尚需抚养未成年的女儿,没有偿还能力,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温××与被告丈夫陈××系上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同事。2009年12月1日,陈××向原告出具借条:“因家中有事,故向温××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为期一年,定于2010年12月2日一次还清人民币贰万元整。”当日温××让妻子王云芳从其名下的存款中提出x元。2010年3月20日陈××突然病故,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2009年12月1日原告妻子王云芳提取x元的银行凭证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丈夫陈××生前以家中有事向原告借款x元,并立下借据。丈夫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陆××辩称丈夫生前从未将该钱交给被告,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所需,因被告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温××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被告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慧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