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略)。
被告刘某,女,出生年月日不祥,民族不祥,农民,现住所(略)。
本院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刘某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04年11月15日以身体状况不佳,待康复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秀华
人民陪审员刘某荣
人民陪审员景维伟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