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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刘某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时间:2004-1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709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略)。

被告刘某,女,出生年月日不祥,民族不祥,农民,现住所(略)。

本院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刘某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04年11月15日以身体状况不佳,待康复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秀华

人民陪审员刘某荣

人民陪审员景维伟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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