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女。
委托代理人俞国栋,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男。
委托代理人刘杰,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瑶,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与被告林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爱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诉称,原、被告结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平时对原告缺乏关心,双方之间缺少交流,性格差异显著,无法和睦共处。2009年11月9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被告从未主动联系过原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林x辩称,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现同意与原告离婚,并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11月9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到其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0年4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林x自愿离婚;
二、原告王x的婚前财产:在被告林x处的铂金项链(带挂件)1条、铂金手链1条、铂金钻戒1枚、铂金镶钻耳环1对、伊莱克斯双门冰箱1台、日立全自动洗衣机1台归原告王x所有,被告林x应于2010年4月20日前将上述财产交付原告王x;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牌号为沪C-x的宝莱轿车1辆归被告林x所有,分别在原、被告处的组装电脑各1台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在原告处的共同存款人民币x元归原告王x所有;
四、被告林x应于2010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王x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3万元;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4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爱国
书记员吴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