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某
被告邵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邵某应归还原告商某借款人民币x元,被告邵某从2010年10月起,每月月底归还300元,2011年1月起每月月底归还500元,直到还清为止;
二、如果被告邵某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申请一并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8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