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被告胡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于2010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孙某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人民币x元(计至2010年4月2日止);
二、被告胡某于2011年1月15日前归还原告孙某借款人民币x元,同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0年4月3日按5.67%的4倍利率标准计算至2011年1月15日止),如被告胡某违约,被告胡某还需以人民币x元为基数、年利率6.39%的4倍支付2010年4月3日至债务履行完毕日止的逾期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该款被告于2010年11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