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郝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郝某应于2010年10月10日搬离上海市X路X号;
二、被告郝某应于2010年9月25日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止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