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吴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人民币3126.2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9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000元、护理费人民币27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误工费人民币5600元;
二、被告吴某应于2010年9月15日前赔偿原告李某鉴定费人民币1440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扣除被告吴某已支付的人民币329.40元,被告吴某实际支付原告人民币3110.60元;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5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27.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24元,被告吴某负担人民币1103元,被告吴某负担的受理费应于2010年9月1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