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真空涂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x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鲍某、林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5月、6月间为被告的剃须刀配件做电镀加工,加工价款总计人民币9055.87元。该款被告一直未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9055.87元。
被告辩称,原告交给被告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相应价款扣除后,被告只欠原告人民币5174.0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电器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上海x真空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8000元。如被告未按期给付,则应当给付原告的价款为人民币9055.87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4月1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莲
书记员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