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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桃浦分店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某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桃浦分店

案由:身体权纠纷

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某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桃浦分店赔偿抚慰金1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及精神损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00元,该款在2010年10月15日前支付;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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