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某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桃浦分店
案由:身体权纠纷
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某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桃浦分店赔偿抚慰金1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及精神损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00元,该款在2010年10月15日前支付;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