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某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冯某为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梅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2008年8月开始被告长期沉迷于赌博,对原告不理不睬,也不尽丈夫的义务,经常因琐事殴打原告,家庭暴力严重,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经无和好的可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周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不存在赌博行为,也不存在家庭暴力。因双方的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且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名周某。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坚持不同意离婚。
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冯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梅
书记员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