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某号假三层东厢房之承租人。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本市某号假三层东厢房出租给被告,租赁期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元,被告不得转租,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租赁合同还对其他相关内容均作了约定。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原告发现被告有违反合同之行为,遂于2010年8月30日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结清各项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与刘某于2009年10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0年9月20日解除;
二、刘某于合同解除之日从本市某号假三层东厢房搬离,并结清水、电、煤、有线电视的费用(金额以发票为准);
三、刘某赔偿王某财物损失人民币60元,于2010年9月20日前付清;
四、王某退还刘某已收租金人民币1,000元和押金人民币850元,于2010年9月20日前付清;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减半收取,退还王某人民币105元,由刘某负担人民币105元,于2010年9月20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笔录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琦
书记员侯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