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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X。

被告黄X。

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4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黄XX。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2007年6月起,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婚外异性有染,致夫妻产生矛盾。2008年3月起,原告无法再找到被告,故原告于2009年9月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但未获准许。嗣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陆X与被告黄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黄XX随原告陆X共同生活,被告黄X自2010年9月起每月给付黄XX生活费人民币400元,并承担黄XX教育费及医疗费(凭发票、除报销外)的二分之一至黄XX十八周岁时止。

给付方式:2010年9月8日之前给付、结算当年费用;自2011年起,于每年1月底、6月底集中给付、结算该半年的费用;

三、原告陆X得婚前财产冰箱1台、写字台1张、餐具1套、棉被8条、烘缸1只(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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