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孙xx。
被告张xx。
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自愿离婚;
二、原告孙xx自愿补偿给被告张xx人民币x元。具体给付日期:2010年6月起至2011年11月每月月底前给付2000元;2011年12月起至2014年5月每月月底前给付1000元。被告如有一期未履行,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