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电器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xx橱柜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所签租赁合同于2010年6月2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xx橱柜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25日前将系争租赁房屋返还原告上海xx电器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告上海xx橱柜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25日前支付所欠原告上海xx电器发展有限公司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
四、原告上海xx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上海xx橱柜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该款原告应于2010年6月25日前给付8万元,于2010年7月10日前给付余款2万元。
本案受理费7749.88元,减半收取3874.94元,保全费2669.96元,合计诉讼费6544.9元,由被告上海xx橱柜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6月2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秦忠
书记员金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