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市某厂。
投资人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律师。
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无锡市某厂诉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锡市某厂诉称,原、被告及案外人无锡某柴油机公司于2008年4月6日签订转账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对无锡某柴油机公司的债务人民币161,765.60元。之后,三方再次签订转账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对无锡某柴油机公司的债务人民币33,343.20元,上述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95,108.80元。签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不予理会。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195,108.80元。
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一、《转账协议》两份,证明原、被告及案外人无锡某柴油机公司曾先后签订两份转帐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对无锡某柴油机公司的债务共计人民币195,108.80元。
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0年9月8日向原无锡某柴油机公司清算组委托代理人周某调查取证,据周某称,无锡某柴油机公司已被注销工商登记,周某对原告出示的两份转帐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无锡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记载,江苏省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以(2010)惠商破字第X号-X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某有限公司申请无锡某柴油机公司破产,2010年5月10日,该院以(2010)惠商破字第X号-X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无锡某柴油机公司破产。2010年6月17日,该院以(2010)惠商破字第X号-X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无锡某柴油机公司破产程序,债权清偿率为零。2010年9月7日,无锡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无锡某柴油机公司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原告对本院调查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事实由其当庭陈述、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查的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案外人无锡某柴油机公司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两份《转帐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因签约方未约定被告履行义务的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履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95,108.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某厂欠款人民币195,108.80元。
如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2.18元,由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竺伟康
代理审判员周家华
书记员周晶晶